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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职称评定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省(中)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职称评定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

职称评定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围绕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励科技人员面向市场需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在辽转化,为辽宁全面振兴和全方位振兴提供高质量科技供给和人才支撑,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等活动。本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科技成果持有者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科技成果持有者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科技成果持有者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科技成果持有者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科技成果持有者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并参与实施转化,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科技成果持有者以其他协商确定并参与实施转化的方式。

  第三条  在工程、农业职称系列中分别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按实际从事专业方向开展正高级和副高级两个级别职称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科技成果并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以下称所在单位)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    评定原则

  第五条  聚焦科技成果转化。以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为第一标准,为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开辟“绿色通道”。突出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业绩,坚持克服“四唯”倾向,将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主要评价内容;重视应用方对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的评价,加大企业评价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中的权重系数。

  第六条  严格标准条件。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强,不降格以求,宁缺勿滥,充分体现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价值和实际贡献,切实发挥人才评价对科技人员在辽转化科技成果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七条  坚持以用促评。我省事业单位应完善本单位岗位聘任条件,鼓励本单位人员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在其所在单位进行聘任。加强引导非公有制单位将职称评审结果与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培养、使用相衔接,并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参加正、副高级职称评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个人及所带团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考核期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四)申报人员应为拥有科技奖励、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核心成员,科技成果须在辽宁区域范围内进行转化,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五)具有比较丰富的产业实践工作或产学研合作经历,工作能力、业绩和贡献得到用人单位的充分认可。

  第九条  正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参加正高级职称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功底,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有引领本行业发展的水平能力,从事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在解决相应的技术难题、突破关键性技术,特别是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并推动本领域发展。

  参加正高级职称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应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满5年,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作为核心成员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成果2项以上;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4项以上(第1名至少2项);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5项以上(第1名至少3项)。

  以上所获得的科技成果在辽宁转化后,所创造的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以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的应用证明或专项审计报告为准,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的同时须具备查新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下同)。

  (二)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作价投资入股或合作创办企业,所占股本金或出资额(含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折合达到500万元以上;或通过占股比例或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近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参评人员拥有一类知识产权2项以上(第1名至少1项);或二类知识产权5项以上(第1名至少3项),并催生辽宁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快速发展,创造的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提供发票或专项审计报告,下同)。

  (四)承担的国家级项目或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或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项目或课题3项以上,专项经费近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以经费到账并项目或课题结题验收为准,下同)。

  (五)科技成果改善辽宁生态环境明显,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20%以上;或能耗、物耗和水耗减少20%以上(以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六)参评人员拥有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自行转化,所缴纳的税收近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下同)。

  第十条  正高级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取得副高级职称满5年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并取得副高级职称满3年,在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业绩特别优异的,满足下列条件1项以上可破格申报参评:

  (一)作为核心成员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成果3项以上;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5项以上(第1名至少3项);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7项以上(第1名至少5项)。

  以上所获得的科技成果在辽宁转化后,所创造的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达到8000万元以上。

  (二)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作价投资入股或合作创办企业,所占股本金或出资额(含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折合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通过占股比例或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近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参评人员拥有一类知识产权3项以上(第1名至少2项);或二类知识产权7项以上(第1名至少4项),并在催生辽宁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快速发展,创造的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

  (四)承担的国家级项目或课题2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或课题3项以上;或市厅级项目或课题5项以上,专项经费近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

  (五)科技成果改善辽宁生态环境,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40%以上;或能耗、物耗和水耗减少40%以上。

  (六)参评人员拥有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自行转化,所缴纳的税收近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较好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功底,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有引领本行业发展的水平能力,从事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在解决相应的技术难题、突破关键性技术,特别是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并推动本领域发展。

  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应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应中级职称满5年,除了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作为核心成员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1项以上;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2项以上(第1名至少1项);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4项以上(第1名至少2项)。

  以上所获得的科技成果在辽宁转化后,所创造的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

  (二)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作价投资入股或合作创办企业,所占股本金或出资额(含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折合达到300万元以上;或通过占股比例或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近3年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参评人员拥有一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二类知识产权3项以上(第1名至少2项),并催生辽宁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快速发展,创造的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承担的省部级以上项目或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项目或课题2项以上,专项经费近3年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

  (五)科技成果改善辽宁生态环境明显,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0%以上;或能耗、物耗和水耗减少10%以上。

  (六)参评人员拥有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自行转化,所缴纳的税收近3年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副高级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并取得中级职称满3年,在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业绩特别优异的,满足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第九条)可破格申报参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推荐申报制度。评定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职称,采取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建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并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单位中的行业专家和技术骨干进入评审专家库。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厅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年度评委会,由省科学技术厅承担具体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和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科技成果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协议转化、兼职转化等情况应出具相应的佐证材料,书面材料和佐证材料须说明参评人在科技成果创造、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收益三个方面的参与程度、贡献程度。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职称每年评定1次,年度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60%。

  第十七条  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评审渠道,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确保非公有制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平等参与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核心成员指等级内额定人员,国家级为前7名,省部级为前5名,市厅级及以下为前3名。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项目、专利等业绩成果,均指参评人员取得现职称后获得的,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所取得经济效益、股本、分红等数额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提及拥有知识产权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人为单位的参评人员应为发明人前3名;知识产权为多人共有的,经济效益数额主持人按1/2份额计算,其他人平均占有剩余份额。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员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得作为唯一条件进行参评,但可按照赋分办法予以适当加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学技术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原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辽人社〔2016〕2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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